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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4-23 ]  [浏览次数: 1517 ]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农大校字〔2013〕16号
 
山东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
 
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农业大学
        2013年1月11日
 
山东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119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厅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的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担任小组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在资产管理处设立办公室。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学校各经营单位以及经营性项目国有资产收益;
(三)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对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论证及审批工作;
四)参与研究论证科技成果转让等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进行我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纠纷调处等工作。   
(六)负责办理和协助办理重大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手续。    
(七)学校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八条 建立国有资产分工负责管理制度。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科技处等部门是资产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管理范围是: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教学、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被服装具,行政办公设备的管理;负责对外投资、股权、产权以及校办产业的管理。
(二)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规避各种财务风险。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基建投资及在建工程等的具体管理。
(四)科技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等)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的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等)等的管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九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使用单位和个人,各使用单位设专职或兼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员,并组织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处可调剂处置。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我校的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应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并建立档案,及时反映和掌握我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用《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补助。
(三)维持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有关材料:
1.申请设立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近期财务报告;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学校资产管理处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意见并报校长审批。
(三)根据校长的批复,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学校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考核、评估和监督责任。同时,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建立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第十九条 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校办产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各种资产或者依法认定的学校权益。主要包括:
(一)学校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资金、材料等)、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等)向校办产业投资及投资形成的资产。
(二)校办产业运用学校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向学校借入资金或由学校某一校办产业担保借入资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学校同意留给校办产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
(三)校办产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四)国家对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减免的所有税收。
(五)向学校借款注册创办、或以学校名义担保向国内外借入资金注册创办的校办产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属学校权益。
(六)校办产业接受馈赠的资产。
(七)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校办产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主要包括:
(一)开办时学校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直接投资及投资形成的资产属学校权益。但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并经学校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二)学校对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
(三)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学校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只提供担保的,不属于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联带责任的,学校应予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属学校权益,应为国有资产。
(四)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享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部分属学校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投入校办产业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专利等无形资产必须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并由资产管理处确认其价值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将土地作为资本金投入校办产业。
第二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中,按学校股份分得的资产和红利应界定为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中学校作为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所占有的资产和分得的红利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 校办产业应定期(年)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报送财务报表,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办产业中的国有资产存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与分配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估制度。学校资产管理处采用定期或专项审核的形式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全校各单位占用的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按会计原则评估确认其资产净额和利润额。各有关单位占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必须首先实现保值,如果所占用资产连续两年不能完全保值,学校将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拨处置。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保值考核实行国有资产全额和资金时间价值相结合的办法。即考核期末净资产额应大于和等于年初企业净资产额,否则应视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产业单位受学校委托经营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每年所取得的利润要依法提取并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对国家返还和减免的税款,其收益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不得占用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产业单位取得的税后净利润,学校和单位应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上缴学校部分和国家返还或减免的所得税之和,学校再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相关院系部用于学科建设、职工奖励以及集体福利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为扶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学校制定有关政策加以规范。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产权转让、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一条 审批权限。学校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均由校领导审批,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的经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的标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审批;
(三)审批结果资产管理处负责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的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资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出据的有关评估文件。
(四)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产权转让、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处可凭核准的有效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财务部门凭核准的有效凭证调整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凭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挪用,统交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真实,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条 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章  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三)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四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转作经营资产的按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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